被执行人:张金宝,男,1984 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50********,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前进街道四里景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龙与被执行人张金宝借款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503民初1753 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张金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40433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晓龙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张金宝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5 年11 月10 日止)。
悬赏条件:1、提供被执行人张金宝的个人信息(地址、临时场所)并协助申请执行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5000 元。
2、提供被执行人张金宝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的财产金额的1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46(赵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