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以案说法丨新车秒变“二手车”?以租代购风险要警惕

发布时间:2024-12-18 08:12:21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持续扩大,汽车融资租赁产业也因灵活便捷等特点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在逐渐显露。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原告余某某在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一辆全新汽车。为享受优惠政策,原告与第三方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安全驾驶告知书》,合同中约定原告余某某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案涉车辆,原告偿还完案涉车辆的贷款后办理车辆解押及变更过户手续,案涉车辆登记所有权人由第三方公司变更为原告余某某。现余某某主张购买车辆时被告未完全告知相关风险,导致新车变成二手车,车辆价值降低,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平桥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所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案涉车辆,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并签订有相关合同,余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案涉合同中签字,即表明其充分知晓签订合同所会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原告主张因车辆过户导致案涉车辆变成二手车,并诉请赔偿损失,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遂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余某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汽车融资租赁大多采取“以租代购”的运作模式,租赁公司以“零首付”“一成首付”等条件吸引购车者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汽车出租给承租人,但购车者仅享有车辆使用权而无车辆所有权,这些车都为集中上牌的“公司产权车”,在承租人按期支付完全部租金后,车的产权再从公司转向承租人,从而取得车辆所有权。上了融资租赁牌再过户,新车的登记证书上已经有一道过户的记录,即便一直是你在使用,名义上这也是一辆二手车了。因此,消费者在采取“以租代购”模式交易时,应当事前与融资租赁公司沟通,谨慎考虑合同条款、费用明细等事项,对于不理解或有问题的条文,应当及时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异议,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23237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