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1503刑更15号
罪犯刘玉峰,男,1980 年 1 月 4 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公民身份号码 410************94,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现住址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文化公园附近。
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了(2023)豫 1503 刑初 250 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刘玉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在交付执行中,看守所入所体检时发现刘玉峰患肝癌。后罪犯刘玉峰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对罪犯刘玉峰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经查,罪犯刘玉峰患有原发性肝癌综合治疗后 IIb 期(CNLC 分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对罪犯刘玉峰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