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清明,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生,身份证号:41302********。
被执行人:王政杰,男,汉族,1991年11月18日生,身份证号:41158219911118873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建云与被执行人王清明、王政杰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503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清明、王政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42万元及利息。
根据申请执行人邱建云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王清明、王政杰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5年1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
悬赏条件:
1、提供被执行人王清明、王政杰的位置下落或提供现准确住址,并协助交于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王清明、王政杰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2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6362283(余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