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被执行人:宋彬,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镇北大街34号,身份证号41302********。
被执行人:余寒,女,汉族,1983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镇北大街34号,身份证号41302********。
被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东方天香商城菜饭馆,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九街东方今典C2区101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00MA9GNELK9A。
法定代表人:宋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智红玲、潘明萍、袁池与被执行人宋彬、余寒、信阳市羊山新区东方天香商城菜饭馆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503民初13363号、(2024)豫1503民初13364号、(2024)豫1503民初13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彬、余寒、信阳市羊山新区东方天香商城菜饭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122746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智红玲、潘明萍、袁池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宋彬、余寒、信阳市羊山新区东方天香商城菜饭馆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悬赏条件:1、提供被执行人宋彬、余寒的位置下落或提供现准确住址,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宋彬、余寒、信阳市羊山新区东方天香商城菜饭馆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愿意付给举报人现金人民币5000元。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97(周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