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曹某某为了骗钱,找人伪造了维雪啤酒(信阳)公司发货单,与被告人沈某某预谋后,于2011年1月23日,将一张伪造的维雪啤酒(信阳)公司发货单以22200元卖给张某、陈某,后张、陈二人用该发货单从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提走价值24030元的啤酒。曹某某分得赃款17200元,沈某某分得赃款5000元。案发后,曹某某、沈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提货单卖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遂对其二人从轻判处以上刑罚。
宣判后,二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