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1503刑更7号
罪犯彭启琴,女,1999年10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公民身份号码522*************26,穿青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2022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22)豫1503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罪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
罪犯彭启琴于2023年9月12日生育一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决定对彭启琴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9月11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彭启琴于2024年9月4日再次以其怀孕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7日再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2月7日起至妊娠期满止。彭启琴于2025年4月8日生育一子,2025年4月16日,彭启琴再次以其系哺乳期妇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彭启琴确系哺乳期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彭启琴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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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