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被执行人:郝传义,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魏岗乡新里集村集北村民组56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笨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03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传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61361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信阳笨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郝传义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郝传义位置下落或提供现准确住址或提供被执行人郝传义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79/3859978(邢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