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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维权丨守护军婚:让“橄榄绿”背后的幸福坚不可摧

发布时间:2025-07-28 08:22:06


婚姻,是人生的重要纽带。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他们常年远离家乡,驻守边疆,为国家的安宁奉献青春。而军婚,更因军人职业的特殊性,被赋予了特殊的法律保护。

为了让军人能安心服役,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这不仅是对军人付出的尊重,也是维护国防利益的重要举措。在军婚中,当夫妻关系走向尽头,离婚之路有着怎样的特殊规则?

2025年是涉军维权“信阳模式”创立十周年,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司法审判职能与双拥共建工作相结合,用心用情解决军地、军属纠纷。今天,我们就通过实际案例,来聊聊军婚离婚那些事儿。

案例一: 

李某与梅某于2011年结婚,婚生女于2012年出生。梅某曾长期在部队服役,2018年转业到地方。李某诉称,被告服役期间家庭观念淡薄,转业后亦如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案例二:

李某是现役军人,与陶某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调解优先:军婚纠纷的常用解决方式。

婚姻的基础是感情,军婚亦不例外。军婚的特殊保护,是法律对军人职业的尊重与保障,但绝非“离婚禁区”。无论是现役军人还是其配偶,若婚姻确实走到尽头,均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在军婚离婚案件中,调解是极为关键的一环。法院和部队政治机关通常会积极介入,努力化解夫妻矛盾,维护婚姻关系。军婚调解离婚,是在法律保护的框架下,积极缓解夫妻双方对立情绪,更灵活地平衡双方权益,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这不仅体现了对军人的关爱,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了配偶的离婚意愿和正当诉求,让婚姻在法治框架下得到最合理的处理。当军婚走向尽头,通过合理合法的调解离婚程序,双方可以和平分手,开启新的生活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军婚,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承载着家国情怀与责任担当,军人肩负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他们的婚姻幸福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平桥法院将进一步畅通涉军案件办理绿色通道,以法律为盾、以关爱为桥,通过普法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护航等多种举措,让涉军维权“信阳模式”持续在实践中拓展、在创新中深化、在传承中升华,为军婚筑起坚实的法律屏障,让“橄榄绿”背后的温暖港湾更稳固。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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