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被执行人:邢海洋,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大洼村,身份证号:41282119700621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欣合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03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邢海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189442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信阳欣合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邢海洋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5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
悬赏条件:
1、提供被执行人邢海洋的位置下落或提供现准确住址,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邢海洋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5%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36(张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