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被执行人:张凤银,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上天梯管理区火石山村刘冲组,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610523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荣義与被执行人张凤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503诉前调确57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凤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138162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张荣義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张凤银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5年9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
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张凤银的位置下落或提供现准确住址,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45(孙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