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卖房时会纠结:中介帮找了买家却没成交,换家中介继续交易算违约吗?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醒您:别小看中介服务协议里的条款,一旦踩了“绕开签约中介”的坑,很可能卷入法律纠纷,面临索赔。
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被告曹某签订《快卖服务协议》,签订协议后,原告依约为其开展快卖服务。原告与案外人付某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沟通,付某称资金不足后未成交。后被告与案外人吴某(付某爱人)、其他房产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付某名下。原告公司发现后,认为自己被“跳单”,于是以被告在协议存续期间自行将房屋出售违约为由,诉至平桥法院,诉请被告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快卖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为案涉房屋寻找客源、看房及相关询价议价等服务,并为被告实际成交的房屋交易买方即付某前期提供了中介服务,属于客观上接受了原告所提供制定房屋信息视频、发布房源信息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为此支付相应报酬。但是,根据双方提供证据显示,案涉房屋并非原告独家房源,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是利用了其提供的房源信息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被告利用其他中介公司与买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交易机会来源正当合法,属于消费者正常选择交易机会的行为,不符合“跳单”违约的典型特征。
关于违约金,原、被告双方虽约定了违约金,但案涉房屋并非原告独家房源,其在提供服务中并未阻止其他中介公司提供服务,被告行为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快卖服务协议》。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兼顾诚信、公平原则,作出判决:酌定被告向原告公司支付服务费9420元。
法官说法
“跳单”,在房屋中介行业中被称为“跳中介”,尽管它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但已然成为该行业中的一种现象。其核心在于,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直接签订合同,从而避免支付中介费用。平桥法院呼吁并倡导各方遵循公平、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严守房屋交易契约,尊重中介机构劳动成果,共同营造良好的房地产交易氛围。
那么,“跳单”行为该如何认定呢?首先,需认定委托人与中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且有效的中介合同,若未签订书面协议,中介人需通过通话记录、带看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已为委托人提供了服务。其次,需认定中介人提供服务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的信息或机会与合同相对人签约。最后,“跳单”行为通常存在三种形式:一是委托人直接与相对人签约;二是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相对人签约;三是委托人利用亲朋好友等利害关系人与相对人签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