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写这篇小文,是在电视节目中看到这样一幕:被害人一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激动地说:“法庭上法官面无表情,对我们十分冷淡,简直没有一点同情心,还有人民法官的样子吗?”被害人心目中的法官该是什么样子,笔者难以说清,但明显可以看到被害人对法官溢于言表的不满之意。由此联想到笔者在法院中时常遇到的另一现象:一方当事人吵着闹着找法院领导要换人(即申请回避),理由之一便是办案的法官见了对方是满脸堆笑,甚至称兄道弟,见了自己则板起面孔,甚至严厉训斥。法庭上对方滔滔不绝,法官津津有味,自己尚未张口,法官莫名阻止。究竟孰对孰错,真是颇费思量。法官应是喜(怒)形于色,还是漠然置之?
时至今日,没有人否认法官担负的是运用司法权进行居中公正裁判的角色,乃至被人视为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再直接地说,法官的使命就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进而实现司法公正。但法官这一使命究竟如何实现,尤其在我们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可以说见仁见智。就新中国的历史来看,马锡武亲民的审判作风无疑长期在国人意识中占主流地位。但至而今,“有理讲在法庭”的坐堂问案则得到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法律人士的赞同,对法官工作的被动性性质,人们也有了越来越清醒的认识。如果说“坐堂问案”与“深入群众”是一种对法官履行职责时行为方式的认识不同产生的争议,那么对法官“坐堂”时的感情流露在民间和法律界的争议则更趋明显。电视中的一幕传达的无非是这样的信息:法官应有让人看得见的同情心;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则生动说明:法官情感不可轻意外露。(当然,那些不合格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尚需要提高的个别法官的所作所为更需要依纪依法纠正)。
我们知道,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客观、相对超脱甚至貌似消极的裁判角色,这与前面提到的法官的被动性性质是不一致的。正是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
也正是基于此,无论是强调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还是强调法院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都对法官的居中裁判给予了肯定性的回答。培根说,“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丹宁勋爵说,“法官的事情就是听取证词”,并更进一步强调:“在追求司法公正时,我们可能会出于热心,以致不够稳重,于是就会出差错、栽跟头。”试想,当权益受侵犯一方当事人,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法庭上泣不成声的陈述时,我们的法官顿生恻隐之心,或情不自禁的泪流满面,继而义愤填膺地面对被告人。作为被害人一方及其家属或许会感动的痛苦流涕,但被告人及其亲属呢?理性的旁观者呢?人们完全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法官会感情用事般对被告人作出超出理性,或许是超出法律规定的应有限度的惩罚,罪刑相适应的审判原则会在情绪化的审判中必然落空。
悲天悯人是圣人的情怀。从道德的角度,它为世人所崇尚;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这是勿庸置疑的。但是,即便是要求法官精英化、职业化的时代,没有人会要求法官做圣人,更多期待的是做公平公正的居中裁者。慎重的流露自己的表情,是每位法官都应努力追求的。这里套用鲁迅先生的一句话作为归结:有情未必真悯人,从容如何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