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被执行人:周书兵,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新源街建投明湖三期南区3号楼1单元27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81223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书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503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书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381627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周书兵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5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
悬赏条件:
1、提供被执行人周书兵的位置下落或提供现准确住址,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周书兵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2%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39(王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