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都收到了,发票还没开全,这尾款我能不能先不付?”这是许多企业在交易中遇到的困惑。发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究竟孰轻孰重?未开发票能否成为合法的拒付理由?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这类常见争议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卖方)向某建筑公司(买方)供应商品砼,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建材公司按约完成供货后,双方确认建筑公司尚欠货款24,729.6元。此时,建筑公司提出:建材公司仅开具了317,000元发票,还有部分发票未开,因此拒绝支付尾款。建材公司则认为,开具发票并非付款前提,建筑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因协商未果,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建筑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先开发票再付款。
法院审理
平桥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方履行了供货义务,买方应支付货款。针对争议焦点,法院指出:支付货款是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是从属义务。双方既未在合同中约定“先票后款”,也无此交易习惯。因此,买方以卖方未足额开票为由拒付货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法院综合考虑买方已付绝大部分款项、违约程度及卖方实际损失,对合同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予以酌减,判令按一年期LPR两倍计算逾期利息。对于买方反诉请求开具发票及赔偿损失,法院判决:买方付清货款后,卖方应在15日内开具足额发票;因买方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卖方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裁判要旨明确了买卖合同中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买方的主给付义务是支付货款、受领标的物。而开具发票属于卖方的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
根据合同履行原则,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时,对方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由于开具发票与支付货款并非对等义务,因此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先票后款”的交易顺序,或卖方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此类抗辩。
法官提醒,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项义务的履行顺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应正确区分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体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58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