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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精神病人因治疗其他疾病在院走失,医院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5-12-11 08:21:41



一边是痛失亲人、坚持医院“没看住人”必须赔偿的家属;另一边是主张已尽救治义务、患者系“自行离院”且家属长期拖欠医疗费的医院。双方诉求尖锐对立,事实与法律交织缠绕。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未简单支持任何一方的全部主张,而是在细致剖析证据与法理后,作出了“双驳回”的裁决。这背后,是怎样的司法逻辑与价值考量?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兄弟关系。李某乙因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精神残疾贰级,李某甲为其监护人。2017年11月,李某乙因服用药物过量中毒被送往信阳某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李某乙凌晨自行离开医院后下落不明。李某甲曾多方寻找并报警,但始终未果。

2023年3月,李某甲作为监护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乙死亡。经法定公告期满,法院于2024年3月作出判决,宣告李某乙死亡。李某甲认为,医院在李某乙住院期间未尽到监护看管职责,导致其走失并被宣告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医院辩称,李某乙系因药物中毒入院,经治疗后已好转脱离生命危险,医院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李某乙系自行离院,医院无责。

法院审理

平桥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乙因药物中毒在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李某乙在住院期间自行离开后失踪,系被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但宣告死亡属法律上的拟制死亡,不等同于客观上的实际死亡,基于此主张死亡赔偿应持谨慎态度。

法院指出,李某乙本次住院系因药物中毒,非精神疾病发作,医院并无对其采取限制行动并进行24小时看护监管的必要性。李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或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某乙失踪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其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医院反诉要求李某甲支付拖欠医疗费。法院认为,李某乙于2017年11月走失,医院在明确知晓医疗费未付的情况下,直至2024年才主张权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且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证据,故对其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李某甲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医患双方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医院应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及监护人亦应遵医嘱配合治疗,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权利人应注意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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