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被执行人:张志喜,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陈店村,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740802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波与被执行人张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503民初505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志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79081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杨国波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张志喜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5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
悬赏条件:
1、提供被执行人张志喜的位置下落或提供现准确住址,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张志喜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付给举报人500元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45(孙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