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被执行人:吕维松,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高店乡中心村杨围组,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871024XXXX。
被执行人:吕顺兵,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高店乡中心村杨围组,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650616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先银与被执行人吕维松、吕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5民终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维松、吕顺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211037.02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施先银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吕维松、吕顺兵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5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
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吕维松、吕顺兵的位置下落或提供现准确住址,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39(王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