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被执行人:刘中富,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易湾村瓦房组,身份证号码:41302319800406XXXX。
本院在执行黄启海与刘中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503民初565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中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45226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启海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刘中富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6年2月6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
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刘中富的有效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刘中富本人的下落线索,人民法院依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财产或将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全部义务;案件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57*****(梅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