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被执行人:张朋,男,1985年12月6日,住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杨冲村,身份证号:41150319851206XXXX.
关于执行申请人尚付丽、张家军与被执行人张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503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张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76665.1元 。
根据申请执行人尚付丽、张家军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张朋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6年2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9日止)。
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张朋的位置下落或提供现准确住址,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56*****(周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