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 1503 刑更 2 号
罪犯鲍青松,外号明哥,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 42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相国寺16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5月16日被抓获,同年5月1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24年4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23)豫1503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鲍青松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鲍青松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贩卖毒品罪的剩余刑期六年七个月零八天、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生效后,信阳市看守所以罪犯鲍青松患有胃恶性肿瘤为由暂不予收押。罪犯鲍青松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委员会经本院委托对罪犯鲍青松所患疾病进行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认为被鉴定人鲍青松目前诊断:胃癌术后12年,残胃复发恶性肿瘤,维持性化学治疗。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经对鲍青松会诊,专家一致同意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鲍青松胃癌术后12年,复发恶性肿瘤,维持性化学治疗,目前经电子胃镜检查残胃胃底多发隆起,CEA5.72ng/ml(0-4.3ng/ml),属非临床治愈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并作出信中法司辅核字[2025]22 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结果通知书。
经本院书面征求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回复函认为,罪犯鲍青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同意本院拟对罪犯鲍青松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本院认为,罪犯鲍青松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鲍青松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