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 1503 强清 1 号
2026 年 2 月 6 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威斯坦(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威斯坦(信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裁定受理威斯坦(信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之规定,指定河南云理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负责人为薛开元。
清算组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各项职责, 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股东的监督。清算组职责如下: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