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大量的农村人口持续向城市涌集,时长已二十年有余。有的在城市定居,有的在城市浪迹,更多的则因文化等水平的差异而从事着劳动力密集型的工作,劳动量大,收入却不多且流动性较大。由此带来的是农村中夫妇长期分居的多,村庄中老人、儿童多,无父母管束的青少年多。特别是山区、远离城市的乡村,因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家庭不和甚至常引发恶性案件;因村庄少有青壮年而往往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对象;因青少年缺少管束而使青少年犯罪成为令人头痛的社会问题。农村经济发展缓慢,文化娱乐设施缺乏,加之违法征地等政府侵害农民利益事件的增多,农民维权渠道的不畅;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仇富心理的蔓延,都造成农村暴力犯罪的增多。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2006年11月6日召开的中央综治委2006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说,当前我国农村治安问题呈现出暴力犯罪突出、侵财犯罪多发、部分地区社会丑恶现象蔓延、制贩危险物品严重等"四大特点"。而其中的暴力犯罪所涉罪名也越来越广,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等。作为一名刑事审判法官要能够准确的把握量刑标准,妥善的审理农村暴力犯罪案件。
一、农村暴力犯罪案件的现状
1、从犯罪环境来讲,山区、远离城市的乡村暴力犯罪的犯罪率高。这些地区,文化生活水平低下,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逢年过节或农忙期间,大量的青壮年返乡,这些人多为体力强壮,精力充沛,而其知识水平往往和体力不相平衡,缺乏自控力,在访亲串友或农忙之余常常无所事事,好聚众赌博、酗酒等,极易引发事端,动辄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亡。
2、留守青少年暴力犯罪不容忽视。平时在家上学的农民工子女,因为多数是父母或父亲常年在外务工,爷奶或母亲一人在家忙碌,有的只能在生活起居上给予照顾,很难约束其行为,加之有些乡村学校管理不善,他们有的可能处于放任自流状态。青少年处于青春期,极具叛逆性,又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思想不成熟,模仿能力强,在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扰乱一方社会治安,甚至引发抢夺、抢劫、强奸等恶性暴力犯罪。
3、农民夫妻因感情不和亦会引发暴力犯罪。此种最为常见的是家庭暴力,而在外务工的农民夫妻因长期分居而引发的犯罪也日益突出。2005年以来,河南省罗山县农村相继发生了5起因"婚外情"引发的恶性命案,有的夫妻相残、兄弟相残,也有的伤及无辜少年。这些案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夫妻长期分居、关系不和导致的矛盾激化,有时不仅仅是双方家庭内部会发生暴力行为,甚至会引发双方家庭或家族冲突的暴力行为,这些长期存在的农村家庭暴力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
4、团伙犯罪也破坏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封建的行帮思想在农村仍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特别是在一些基层组织涣散无力的村庄,这种思想更有所抬头。个别案犯臭味相投,拉帮结伙,结成所谓"莫逆之交",信奉"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寻衅闹事,滋扰乡里。有一类犯罪团伙,虽有核心人物、头目或骨干,但组织松散,无固定成员,为了某次犯罪的实施临时纠合在一起,犯罪目的达到后,即行解体,实施犯罪多表现为即时预谋,为首者提出,从者附合,即刻着手实施。成员之间有的认识,有的不认识,不了解或者仅知其绰号而不知其真名实姓,这类犯罪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他们居无定所,时聚时散,给打击这类犯罪造成一定困难。还有一类团伙犯罪,有核心人员、头目或骨干,这些骨干们之间的组织严密,成员固定,为了实施某次犯罪,这些骨干们往往对一些村民施加压力,使村民附合,这类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都比较大。
5、城市郊区、乡镇周边的农村,近些年因政府征地、拆迁而引发的暴力犯罪也广受关注。这些地区的农民虽为农民,但土地很少,生活来源主要在城市,其中从事各种经营的商户居多。他们思想活跃,维权意识较强,但法律意识淡薄,常寻求各种手段保护自己。在自身利益受到威胁时,不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会极力维护,加之有的地方政府存在的非法拆迁、征地等违法行为,更增加了他们的"勇气",于是同政府对抗,甚至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暴力冲击国家机关的时有发生。
另外,农村家族内部、乡邻之间暴力冲突较多。这类暴力恶性犯罪的诱因多为宅基、地界、相邻权、赡养、债务及家庭生活琐事等纷争。
以上所列的农村犯罪状态中,除少部分外,大多是属于突发性案件多,激情性犯罪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农村犯罪人员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生活水平普遍较低,个人素质不高,性格倔强、偏执,爱钻"牛角尖",其表现为:常常因为生活琐事或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下,顿生犯罪动机,临时起意,即刻实施,说打就打。特别是偏远农村的犯罪主体,通常意志薄弱,情感易冲动,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不守法,胆大妄为,心狠手毒,不计后果。
二、在审理农村暴力犯罪案件中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
1、证据问题。农村暴力犯罪案情通常较简单,易侦破,但也因此使侦查人员思想放松麻痹,往往重口供、重证人证言,在获取有限的证据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后,忽略了进一步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对现场的一些物证该提取的不提取,该辨认的不辨认,该固定的不固定,该鉴定的不鉴定,主观随意性大,从而导致物证较少,直接证据较少,到审判阶段一旦被告人翻供,因事过境迁,现场已遭破坏,再行补证较为困难,给审判工作带来较大被动,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量刑。由于主要证据、直接证据缺乏而难以定案或从轻处理的,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
2、定性问题。在农民犯罪案件,特别是激情作案的案件中,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界定问题,常常是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个别承办人员有时也往往有一种倒置的思维定势,即:只要刑期大致不差,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什么,承办人就认定是什么,先入为主,缺乏积极主动、独立独到的思考。实质上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着量刑,因此,定性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避免同一类型的案件,有两个性质不同的罪名,出现两个反差较大的量刑结果。
3、思想认识问题。农村中在家庭内部之间、亲属之间、乡邻之间发生的如家庭暴力、兄弟相残等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当事人往往有"家丑不可外扬"的顾虑,首先寻求的不是法律途径,而是通过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辈的调解来达成协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有罪的人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即便是已经立案的此类案件,有的办案人员中也存在有将刑事转为民事的考虑,不顾原则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调解结案,力求通过民事赔偿代替刑事制裁。稳定社会秩序是不错,但不依法行事,放纵了犯罪分子却是不该,从长远来看是有害的。
4、民事赔偿问题。农村暴力犯罪案件常常伴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民事赔偿问题也是被害人及其亲属与被告人情绪对立的焦点,有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赔偿如数到位的可以不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由于被告人多属农村的普通农民,经济能力有好有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地在态度上也有显著的差别,这种差别有时也反映在承办人对案件的量刑结果上,对于相同的犯罪,会有细微或显著的差别。
三、如何把握农村暴力犯罪案件量刑标准
准确把握农村暴力性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对正确审理案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在量刑标准把握上,既要强调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又要强调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既注重法律效果,又注重社会效果。从讲政治的高度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区别不同案件的性质,准确把握农村暴力性犯罪的量刑标准。
1、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犯罪结果、案发后的认罪态度等因素,而不是以犯罪结果为唯一标准。在严惩罪大恶极犯罪分子的同时,还应遵循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和限制死刑,慎杀少杀的方针,采取惩罚、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一贯横行乡里、寻衅滋事、无恶不做的具有团伙性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对于在犯罪过程中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道德败坏、欺男霸女、无事生非,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主观恶性大,认罪悔罪态度恶劣的犯罪分子要坚决地处以较重刑罚,决不手软。对于那些确属事出有因,被害方有一定过错的被告人或者双方具有混合过错,或系同一家族内部矛盾引起,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有投案自首、立功情节,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一定程度上征得了被害方谅解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2、不以民事赔偿的多少作为量刑的主要砝码。犯罪分子既要对其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亦应对由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民事赔偿只是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种表现,在综合整个案情的基础上酌情考虑的因素之一;也不以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态度来作为量刑的依据,被害人及其亲属情绪表现激烈的情况下,也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做出恰如其分的判决,并做好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说服教育工作,使其服判息诉。
3、全面评估案件,正确定罪量刑,杜绝冤、假、错案。对于每一起案件,办案人员都不能掉以轻心,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侦查中要认真扎实的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杜绝主观随意性。审判中要不枉不纵,综合考虑各种情节,用事实说话,公正司法,让正义得以伸张,但对于个别缺少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在庭上又翻供的案件,也要依据"疑案从无"的原则及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证据关。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刑诉法»上规定有七种类型:(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活动实质上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就是证据,所以证据及其运用是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它制约着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对于司法人员查清并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最终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而一定要严把证据关,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缺乏主要的相关证据的,该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该宣告无罪的宣告无罪,以确保案件质量。
2、以审判方式改革为突破口,通过规范审理,牢牢把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关。发挥法院在"控、辩、审"诉讼活动中积极的主导作用,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在认定犯罪性质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确保每一起案件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3、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公正与效率"意识,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一系列的诉讼程序,进而实现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在人们心中成了影响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判断因素之一,也成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可标准之一。一句话,诉讼能否顺利及时地进行,能否以最短的期限完成,成为公民与社会衡量诉讼是否正当、公正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对农村暴力性犯罪案件进行及时公正的审理,尤为重要,农村暴力性犯罪案件一般在当地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及时公正的审理,有利于更好的惩罚罪犯,教育当地民众,预防犯罪,对维持农村的稳定、发展农村经济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强化"公正与效率"意识,严格执行审限制度。
4、以案析法,加强普法教育。经常进行普法教育,以案说法更容易让人理解并且印象深刻,法官审案的过程同时也是群众受教育的过程。在此,要注重分析每个案情发展的各个环节,当事人每个阶段的心理变化,教育群众遇到矛盾冲突,千万不可"怒从心头起"而诉诸暴力。要划清非法施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要用对比法,比较出于维护自身权益时依靠法律与使用暴力这两种不同行为导致的不同结局。对于因施暴而从"有理方"变为"被告方"的案例,促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自我约束在法律规范内行事。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于历史的关键时期,"三农"问题又是重中之重,维护农村有序的社会秩序,为农民营造安全、祥和的发展环境,是我们司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正视发生在农村中的刑事案件所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利用审判职能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使农村社会稳定、和谐,为新农村建设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