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人心,桥连民意;天平昭彰,薪火相传。平桥法院“桥见天平”专栏以案为桥、以法为尺,聚焦群众身边事、心头忧,精选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名誉纠纷、合同失信等常见场景,用通俗语言拆解法律条文,用真实案例剖析法理人情,让每一起案例都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载体,愿每一次阅读都能让法治信仰扎根心底,让文明之花遍开全城。
在商事交易中,赊销垫资是常态,逾期付款更是让卖方头疼不已。然而,当买卖双方对簿公堂时,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真的能“万事大吉”吗?当支付方式从“电汇”悄然变为其他交易平台,产生的额外费用又该由谁买单?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安某公司与杭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安某公司向杭某公司供应钢材。合同签了,货也按约送了,双方于2024年8月对账确认,总货款为126万余元。起初,杭某公司陆续支付了105万元,但剩下的21万余元却一拖再拖,迟迟没有着落。多次催讨无果后,安某公司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杭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手续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杭某公司通过某交易平台付了部分货款后,安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9.4万余元货款、违约金及5775元手续费。杭某公司则认为:违约金过高应降低;用某交易平台是双方商量好的,手续费不该自己出;并反诉安某公司交货延迟,索赔9.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原告安某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违约行为;二是双方是否就付款方式由电汇变更为某交易平台形成合意;三是原告安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应否调整;四是被告杭某公司关于逾期交货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
关于合同履行与交货问题,案涉合同于2024年3月18 日签订,依约及交易习惯,原告须按被告图纸组织生产。被告于2024年3月至6月陆续发送图纸,原告收图后及时生产供货,十二批次货物发货集中连贯,且各批次发货时间均经双方共同确认,原告不构成交货违约。
关于付款方式变更,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提出通过某交易平台向原告支付货款时,原告表示同意,能够证明双方在合同过程中对该付款方式达成了新的合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手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三(年利率约 10.95%)计算,因原告未能就实际损失充分举证,该违约金标准依法予以调整。
关于被告反诉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因原告不存在迟延交货行为,且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因交货产生实际损失,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杭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安某公司货款94906.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906.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4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安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杭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在便利商品流通的同时,也伴随着货款拖欠、违约金认定、新型支付方式引发争议等风险。本案审理不仅关注合同约定,更注重审查违约责任是否合理、履约行为是否诚信,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公正”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卖方追索剩余货款,同时因卖方未能举证实际损失,依法将违约金从日万分之三调低至年利率6%,防止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关于某交易平台手续费,卖方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同意接受某交易平台支付,应认定双方已变更付款方式,事后反悔要求对方承担费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被告的反诉,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早于签订之日,明显不合常理,且卖方需依买方图纸生产,发货时间经双方确认,不存在违约行为。主张违约责任,需证明违约行为和实际损失,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商事交易行稳致远,有赖于契约严守与诚信相待。平桥法院将继续以公正裁判明晰权责、定分止争,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强化契约意识、恪守诚信原则,共同营造公平规范、安全有序、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法治精神与核心价值观在商事领域深度践行、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