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桥见天平丨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的拆迁款该归谁?

发布时间:2026-04-23 11:32:25


       法润人心,桥连民意;天平昭彰,薪火相传。平桥法院“桥见天平”专栏以案为桥、以法为尺,聚焦群众身边事、心头忧,精选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名誉纠纷、合同失信等常见场景,用通俗语言拆解法律条文,用真实案例剖析法理人情,让每一起案例都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载体,愿每一次阅读都能让法治信仰扎根心底,让文明之花遍开全城。


       因家庭变故,父母离异,孩子随母生活,本应属于她的拆迁补偿,却被至亲扣留。当离异后的抚养权变更遇上监护人代管财产的边界问题,孩子的钱究竟该谁做主?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拆迁安置费被占用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以一份兼顾法理与人情的调解协议,为这道亲情与财产交织的难题找到了温暖的解法。

基本案情

原告牛某系被告牛大(父亲)与张某(母亲)的婚生女,户籍随父亲登记在信阳市平桥区某村。2023年牛大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明确约定:牛某由母亲张某抚养。

后该村因城市规划启动拆迁工作。根据当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每人享有独立安置补偿份额,单人补偿金额约13.8万元。拆迁单位将全部拆迁安置费用发放至被告——牛某的父亲牛大手中。这笔本应属于牛某的拆迁安置费,一直由被告领取并保管。

张某为牛某法定监护人,其多次向牛大主张权利,要求保管因为牛某发放的13.8万元拆迁安置款,用于女儿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必要支出。然而,被告均坚持由自己保管这个费用。无奈之下,张某作为牛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女儿向平桥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13.8万元拆迁安置费是否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因由父母哪一方保管

经查,根据当地拆迁安置政策,人头费以户口簿登记人口为计算依据,每人享有独立的安置补偿份额。女儿牛某作为户籍在册人员,依法享有13.8万元安置费,该款项属于牛某的个人财产。

因牛某父母离婚。根据法律规定,牛某作为未成年人,其财产应由法定监护人张某代为管理和保护。因此被告继续占有该款项并拒绝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设立共管账户,将牛某的拆迁安置费13.8万元全额存入该账户。账户资金按阶段支取:女儿牛某在小学、初中、高中就读期间,每个阶段支取上限均为三万元,仅限用于其学习、生活等必要支出;年满18周岁后,牛某可自行支配账户内剩余全部款项。

       若某一阶段支取金额超出上限,须经牛某的两位监护人(母亲张某、父亲牛大)共同同意。该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既消除了资金被挪作他用的顾虑,也保障了女儿日常开支的需要。  

      这份调解协议以共管账户为核心,将法理与人情融于一体,既守住了孩子的钱袋子,也修复了离异家庭之间因信任破裂而产生的裂痕。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财产监管问题引发的纠纷。争议焦点虽在于拆迁安置费是否属于孩子个人财产,但背后折射的是离异家庭中监护权与财产管理权如何良性衔接的现实难题。

      首先,法律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是明确的。根据当地拆迁政策,按人头计算的补偿款属于被安置人个人的合法财产,而非家庭共有财产。牛某名下的13.8万元安置费,无论父母是否离异、抚养权归谁,都始终属于她本人,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挪用。

      其次,监护人的职责在于管理而非所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不能以自身意愿替代孩子的意志,也无权擅自扣留属于孩子的财产。父亲的做法固然不妥,但正确的处理方式并非由一方占有资金,而是建立双方均能接受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孩子的成长与生活所需。

      正是基于这一点,本案没有简单判决父亲返还全部款项,而是创新性地引入了共管账户制度。这一调解思路,守住了法律底线,也回应了亲情顾虑。它提醒我们,法律不是冰冷的工具,而是可以为亲情修复提供柔性通道。这才是法律应有的温度。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269653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