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平桥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扣押的3.3873克毒品及一把刀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男,39岁,无业,河南省西平县人。2002年因吸毒被劳教三年,2007年因吸毒被劳教二年。
2011年8月4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工人街准备将随身携带的九包黄砒贩卖时,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携带的毒品共计3.3873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检出所查获的毒品含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有前科劣迹,系犯罪未遂,当庭能认罪、悔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