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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丨以法为盾护山水 以桥连心守家园——平桥法院发布三则环境保护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08 09:26:03


法润山河,桥连共生;天平作尺,绿绘未来。平桥法院“桥见天平”专栏世界环境日特别策划——以案为桥、以法为盾,聚焦社会公众最关心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等热点难点问题,用真实案例拆解法律适用,用通俗语言讲清生态底线,让每一次环境维权都有法可依,让每一份绿色守护都有力回响。愿法治阳光照亮每一寸山河大地,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公平正义中生生不息。

· 案例一 明修栈道取土 暗度陈仓盗矿


案情回顾

20216月至20238月,被告人吴某与他人合伙,先后注册成立甲、乙两家建设工程公司。吴某等人以丙集团承建的某国道改道项目需要用土为名,虽依规办理了取土手续,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便擅自组织人员在两处取土点非法开采矿产品。

经鉴定,涉案矿产品为膨润土、铁矿石、流纹质凝灰岩。全案对外销售价值共计1003.3万元,现场扣押矿产品价值409.78万元。

被告人吴某系乙公司股东、监事。其明知合伙方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仍全程参与取土点日常管理,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协助涉案资金流转。其中,吴某名下银行卡接收涉案转入款项共计119.2万元;另有一合伙人向其个人账户转入98万元用于公司经营。202367日,吴某还以丙集团名义为涉案公司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金451万元,介入非法采矿相关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

本案中,吴某虽辩称自己仅负责日常管理、未直接参与开采,但该辩解无法割裂其行为的共同犯罪性质。若简单采信,幕后管理及资金经手人员将轻易逃避法律追究。

法院在审理中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主动穿透公司股权结构、资金流向及实际履职情况。经查明,吴某不仅是公司股东、监事,更全程参与取土点管理,其个人银行账户成为涉案资金流转的重要通道。上述客观行为足以认定:吴某对非法采矿主观上明知,客观上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与直接开采者构成共同犯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吴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官说法

取土并非采矿,合法的取土手续不能等同于采矿许可证,也不能成为规避法律监管的护身符。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旦相关行为超出工程自用范围,以盈利为目的对外销售矿产品,行为性质便发生根本变化。

在吴某案中,司法机关穿透工程建设的外衣,精准认定了非法采矿的犯罪本质。与此同时,幕后高管也不能以未直接操作机械为由逃避责任。对于在非法采矿犯罪中处于幕后指挥、管理或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高管人员,只要主观上明知犯罪事实并客观上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即构成共同犯罪。该案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挂名”“不知情并非挡箭牌,企业管理层必须切实履行合法监管职责。

· 案例二 买来林木千棵 砍出刑责一身


案件回顾

被告人甲、乙系父子关系。202310月,甲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承包的位于信阳市平桥区某山坡上的林木。2024320日,乙带领四名伐树工人前往尖山水库附近,指认砍伐界限并在现场指挥砍伐。砍伐后的木材被卖给通过微信向乙支付树木款共计4.6元。经信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现场勘验认定,砍伐地点为乔木林地,树种为火炬松,砍伐林木共计622株,总立木蓄积达130.28立方米。甲、乙父子二人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乙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林木并非想砍就砍,采伐必须依法办理许可证。本案被告人购买林木后,在未申请任何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砍伐。表面上看是采伐自家购买的树木,实则已严重破坏森林管理秩序,对林地资源造成实质性损害,依法构成滥伐林木罪。

在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分工协作,有人负责购买、有人负责现场指挥,即便没有亲手砍伐每一棵树,只要主观上明知无证、客观上实施了组织或帮助行为,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体现了对法律的敬畏。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父子二人均适用缓刑并判处罚金,既惩治了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也传递出认罪悔罪、法律给予从宽机会的司法导向。绿水青山是全民共有的财富,任何采伐行为都必须依法依规,切莫心存侥幸,否则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 案例三 私设电网捕野味 触犯法律受刑罚


案件回顾

202112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在网上购买的铁线圈、逆变器、绝缘杆等狩猎工具,在信阳市平桥区某村庄非法捕猎野猪一头,后被他人食用。202212月,刘某再次使用上述工具非法捕猎野兔七只,其中六只被刘某食用,一只被扣押。经鉴定,被捕猎的野兔为华南兔,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案扣押的一只野兔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处理;扣押的二卷电线、一块蓄电池、三块变压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被告人刘某使用铁线圈、逆变器等禁用工具,在禁猎区先后非法捕猎。表面上看是打几只野味尝尝,实则已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损害,依法构成非法狩猎罪。

值得注意的是,铁线圈、逆变器等工具具有无差别杀伤力,不仅导致猎获物死亡,还会误伤其他非目标物种,甚至引发森林火灾、危及公共安全。法律对此类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

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但缓刑不等于免责,更不等于行为被允许。善待野生动物,就是善待人类未来,切莫因口腹之欲或一时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明修栈道取土、暗度陈仓盗矿的精心伪装,到买来林木千棵、砍出刑责一身的侥幸心理,再到私设电网捕野味、触犯法律受刑罚的口腹之欲——三起案例,三种形态,共同揭示一个底线:生态环境不是任人宰割的唐僧肉,法治利剑始终高悬,绝不姑息。

桥法院将始终以司法利剑守护绿水青山,让破坏者付出代价,让受损者得到修复,让守护者更有底气。愿法治阳光照亮每一寸山河大地,愿每一处青山绿水在公平正义中生生不息。

守护家园,不止今日;法润山河,平桥法院在行动。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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