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76-6362283。
附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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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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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503执恢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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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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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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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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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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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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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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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案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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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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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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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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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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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税费、附有买受人垫付税费材料及相关手续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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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