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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丨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21 09:09:40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76-6362283。

附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名单

案号

(2026)豫1503执恢208号

被执行人

罗富远

领款人

(案外人)

乐玲

拟发放案款金额

3437.28元

发放事由

该款项为退赔款,信阳市国顺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受害人。因信阳市国顺实业有限公司工商注销无公户,现委托乐玲(原国顺公司会计)代领该款项。

承办人

及联系方式

王法官0376-3859939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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