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76-6362283。
附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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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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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503执恢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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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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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富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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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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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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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案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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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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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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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款项为退赔款,信阳市国顺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受害人。因信阳市国顺实业有限公司工商注销无公户,现委托乐玲(原国顺公司会计)代领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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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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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官0376-3859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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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