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是《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的第九项。
在十大关键词中,如果说案件评估和案例指导,是法院自身非常专业的词语。量刑规范,其本身词语虽大家都容易听懂,但却是法院独有的职能。除非法院,没有任何机关和个人可以判处他人刑罚。
目前来看,量刑规范化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出台和施行。从两个《意见》的内容来看,“两高三部”的意见是原则性的,而最高法的不但有原则性,更有已经细化的实用性。解读这一关键词时,有专家说,仍有部分地区存在“估堆量刑”等等量刑不规范的现象。
是的,我们应当承认,量刑不规范现象在两个《意见》出台之前,一定比现在的情况严重,出现的频率也一定会高的多。然而,意见出台之后,从形式上来看,如何量刑显然规范多了。可是,量刑的规范化措施出台,不等于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公平和正义。我们要知道,公平和正义才是法官们追求的目标,更是广大人民群众衷心的期待。假若量刑的规范化,实现的仅仅是办案方式、方法包括刑期的规范(可细化到一个月、两个月),就给人以舍本逐末之嫌。当然,这样解释,有人可能会误认为这是反对量刑规范化,需要说明的是,肯定不是,恰如梁启超先生写了一篇关于科学的文章,特意交代,其作文的目的意指,既不承认科学破产,亦非承认科学万能。前述之意与此同。
这样一说,可能读者会犯糊涂了:你究竟想表达什么?其实很简单,用指导性《意见》的形式规范量刑,总觉得缺少应有的力度,是否应该上升至更高的层次。作为基层法官,没有研究过刑法比较健全的其他国家的刑罚适用,但可以通过法制刊物了解到,有些国家的罪名规定的比较细,自然量刑就直接体现在立法的要求上。我们可以举两个方面的例子,一是一些国家的嫌疑人因一次犯罪行为,可能会触犯很多罪名,并受到相应指控。我们国家刑法理论上有吸收犯、结合犯、牵连犯,实践中,有重罪吸收轻罪,有法定的一罪,最终只以某一项罪名起诉、判处刑罚,是否从根源上就为量刑不规范及至影响公平和正义埋下了伏笔。还有一种情况,连普通老百姓也在思考的一个问题,我们经常可以在美国的法制类影视等文艺作品里看到,某人被以一级谋杀指控。于是,大家想,有一级,就有二级或三级(实际是只有一级、二级),或其他名称。于是显示出,虽然都是“谋杀”,却有不同的罪名。在我国,只有一个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好像不能纳入“谋”的范畴)。举此二例,还是为了证实此前的论述,从立法这一源头环节做好量刑规范化;以指导、意见的面目出现,莫若考虑从源头做起。
但即便如此,某些案件的量刑,本应在“规范”的范畴,却依然会出现不“规范”的结果。这里,仍不妨举两个或许有些极端的个案。
一是被法学界、司法界、企业(私营)界、金融界乃至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且不说一、二审及重审终审的结果,仅就集资诈骗罪本身,死刑废与留之争由来已久,吴英案的出现不过是又一次把必须决断的具体案件摆在了法院、法官的几案上。终审的结果,似乎倒向了废止一方(尽管是死缓)。我们必须承认,就目前的法律而言,恐怕只有最高司法机关才有权指出一、二审量刑不当。但,我们还要承认,大前提是死刑,缓亦或不缓确是一个难题。如果说刑法早已取消了该罪的死刑量刑,吴英案或许根本不会引起如此高的关注度。讲到此,还有两种对比意见不能不说。其一是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嫖宿幼女罪,很多人认为应当取消该罪名,其理由是幼女没有性能力,即便是民事上,幼女也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别说性交易本身是违法行为,即便不违法,以幼女的识别能力,不能因嫖客的出资改变其违背女性意志的性质,所以应以强奸罪论处。如若如此,嫖宿幼女罪便不复存在,量刑过低问题自然随之迎刃而解。其二是把集资诈骗罪与盗窃罪类比,集资诈骗的受害人往往是出于获利目的(有些是已经得到了高息),不说有过错,至少有过失,最低限度来说,其拿出钱也是主动的,是为了从被告人哪里获取好处;而盗窃的受害人则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但盗窃罪无论数额大小均无死刑。
二是云南高院改变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重审后维持一审结果的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二审结果公布后,可以说社会是“一片哗然”。有专业人士依据法条、案情缜密的论证,有社会人士出于案情入情入理的分析,还有不太理智的谩骂之声。身为法官,甚至是出于对云南高院某些领导法学专家身份的认同,猜测他们在回答社会质疑时,一定会给出合法而又入情入理的解释。可事实证明,慎杀、少杀的所谓办案理念之于本案没有说服力,十年后的标杆意义更令人“哑然惊惜”。以此为例,主要是意在说明,量刑规范化即便规范的再详细,依然难以避免公众不愿看到的结果。可目前情况下,鉴于我国的法治状况,量刑规范化的出台,不能不说是应急之举。但又回到目前的法治状况,回到法官的状况,以及其他很多现实性的问题,量刑规范化的出台又不失解决现实问题的良策。
规范,是法治的应有之义。然而,量刑这项工作,毕竟不同于工厂车间生产产品。如果说立法是源头,指导意见只能算是一种落实方法,其中的根本,则在于人——人民法院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