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关于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付被查封车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10-10 08:27:52
为依法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维护司法权威,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责令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将名下已被本院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交付执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名下已被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主动交付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包括但不限于附件《责令交付车辆名单》),或与本院联系后交付至指定停车场所。
2.被执行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交付车辆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明确无法交付的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3.逾期未交付车辆,且未书面报告或虚假报告无法移交理由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4.如经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仍拒不交付车辆,或者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损坏车辆,或者无偿转让车辆、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车辆等其他拒不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5.在通告期内及时交付车辆并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相应强制措施。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特此通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