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醉汉酒后拦乘出租车,无故殴打司机,并趁机抢走司机手机,真乃无耻之人。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夺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抢夺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伙同刘某(在逃)酒后拦乘被害人鲁某驾驶的豫STA345号出租车,当行至信阳市平桥区一菜场时,被告人杜某用拳头无故对鲁某进行殴打,当见鲁某拿起车载电台呼救时,被告人杜某扯掉车载电台后二人下车,刘某趁机抢走鲁某的“GT”牌手机一部逃窜,被告人杜某被鲁某等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殴打被害人后,伙同刘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相关条款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