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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惹祸为上网 强抢财物触犯法网

  发布时间:2012-12-12 09:43:45


因无钱上网,两名未成年少年在网吧内让他人给充Q币未果后,竟伙同另外两人一起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以被告人曹某某和吴某犯抢劫罪被分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81清晨,被告人曹某某和李某(另案处理)一块准备到网吧上网,碰见被害人郝某和张某某也去一网吧内上网,曹某某就让郝某给他充20Q币,被拒绝。曹某某遂和李某一起找到同伙吴某等四人,预谋后一起到网吧内找到郝某,将正在上网的郝某强行带到网吧旁边的胡同里,曹某某、吴某以及李某对郝某殴打并索要财物,后郝某返回网吧拿出800元钱交给曹某某等人。稍后,曹某某、李某再次返回网吧抢走正在上网的张某某现金100元(该钱系郝某让其代为保管)后离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吴某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

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曹某某、吴某均出生于普通农民家庭,两被告人上学期间表 现尚可,均爱好上网。庭审中,二人均认罪、悔罪。曹某某系在校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较好,学校希望法院从轻处理,其家长恳请给予孩子出路,具有较好的帮教条 件,适宜判处非监禁刑;吴某现已辍学,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嫌犯罪分别于2012426日、91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刑事拘留,没有监管、帮教条件,适宜判处监禁刑给予惩罚、教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曹某某、吴某作案时均不满16周 岁,应当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均提出曹某某、吴某系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小,坦白认罪,初犯、偶犯,均系在校学生;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法庭对其减 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体现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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