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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发布时间:2009-06-26 08:38:20


五月的豫南大地,山峦秀丽,河水潺湲,茶果飘香,百鸟鸣唱。时值“五·一”假期的第二天,南湾湖畔,游人如织;师河岸边,车流如潮;人们带着休闲的逍遥或流连于山水之间,或倘徉于大街小巷。节日的信阳市,更比平日增添了繁华与热闹。然而,也就在这一天,21岁的林燕姑娘却遭遇了一件极不愉快的事情,从而引发出一场名誉权官司。

这天上午,“育苗”幼儿园幼师林燕在南湖大坝游玩一小时后,于十时许来到该市雷山市场“超凡”百货商店购物。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她选购了一件“爱莲”牌胸罩。经试穿后感到比较满意,便未再脱下,并随手将旧胸罩装入随身携带的透明塑料包内。出店后,她又行约300米,来到该商场“荟萃”精品店,看中了店内的“美姿”牌胸罩,遂决定再买两件。付钱后,该店雇员方平见林燕塑料包内有一旧胸罩,便怀疑林偷了该店的胸罩,并要求检查林的手提包,同时提出察看林身上所穿的新胸罩。面对众目睽睽的围观者,为了证实自己的清白,林燕不得不将自己的手提包交给方平查看,并让方检查了自己身上所穿的内衣。可是,事有凑巧,当方平见林燕所穿的胸罩与本店内出售的“爱莲”牌胸罩是同类品牌时,便一口咬定林燕偷拿了本店商品,并当即将林燕所购的两件“美姿”牌胸罩扣下一件。

对此,林燕非常气愤,可又感到有口难辩。长到二十多岁,她还从未曾受到如此侮辱,如今为人师表,更觉得名誉比自己的生命还要重要。她反复向方平解释自己身上所穿胸罩的来历,同时要求方与自己一同到“超凡”商店与老板对质。但方既不听解释,也不去对质,二人僵持不下,发生争吵,顾客、游人纷纷驻足围观。林燕清楚地看到,在不明真相的围观者中有自己的学生、学生有长、同事和邻居,她顿感羞愧难当,无地自容。

为尽快“解决”问题,方平拨通了“110”电话。公安干警们到现场简单了解情况后,便带林、方二人去“超凡”商店核实此事。因时间间隔不长,“超凡”商店店主不仅证实约半小时前确有顾客在其店内购买了一件“爱莲”牌胸罩,而且当场指认林燕就是那位顾客。

至此,事情总算水落石出。公安干警对方平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林燕表示谅解后,干警离开现场。然而,固执的方平非但不肯认错,反大声嚷叫,坚持咬定林燕就是小偷。林燕心想:给个台阶你不下,那就别怪我“得理不让人”了。过完了假日,她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荟萃”精品店店主李红和雇员方平告上了法庭。

因该案当时已经“110”处理,孰是孰非自是一目了然。纵然如此,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仍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为出发点,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工商户守法经营为宗旨,受案后选派得力干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知情群众200余人自发旁听了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因此,方平作为李红的雇佣人员,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对原告林燕携带的提包进行检查,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和猜疑,在一定程度上损毁了原告的名誉;在事情得到公安干警的核实后,仍继续诽谤原告的名誉,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理应由被告李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平桥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公开向原告林燕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林燕精神损失4000元。

……

林燕姑娘在旁听群众的簇拥下走出了审判大厅。她觉得,这件事虽给自己的假日蒙上了阴影,但经此一事,自己的确长了见识:没有真凭实据,切莫信口开河;但在人证、物证俱在的情况下,如若他人蛮不讲理,最好的办法就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想到这里,她的脸上露出了自信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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