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藐视法律、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义务的张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05年10月31日,张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行驶至平桥区茶叶城路段时,将步行横过公路的李某撞伤,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平桥区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06129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0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为规避赔偿责任,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及将来的所有收益全部归女方所有,债务由其承担。2007年1月15日,法院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张某接到通知书后对法院采取避而不见的态度,后得知张某于2007年12月12日入协议火轮厂务工,实行绩效工资。执行干警得到该信息后,2008年6月27日,通过信阳火轮厂综合管理部门向其送达传票,要求张某6月28日到法院,但其接到传票后,为躲避执行,再次于7月3日辞工离开。另查明,2009年3月5日,张某领取征地补偿款8710元,2010年12月1日,张某领取补偿款25360元。鉴于查明的事实,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平桥区法院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7月6日张某被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侦查八大队在广州市增城市三江镇抓获。
张某藐视法院判决,恶意规避执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痛尝了自酿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