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进一步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可以用党的宗旨作一综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法院倡导“为人民司法”。从理论的角度,这没什么争议,也无需讨论。然而,落实到实践之中,该如何做起,却远非一句话这样简单。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面对的是人民群众的称谓;作为一名法官,或许职业习惯使然,潜意识里恐怕就不是这一称谓,而是法律语言:当事人。两者相较,无疑,人民群众的概念更为广泛。如果从政治、法律的角度,又很难说当事人都包含在人民群众的范畴之中。譬如,被告人也是当事人,但依照我们一贯的说法、做法,一旦被定罪,甚至涉嫌犯罪,就不再是人民内部矛盾,而是敌我矛盾。显然,这类人是被排斥在人民群众之外的。可是,我们的法律同样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其他公民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犯罪分子”这类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是否是同一概念,恐怕还需做进一步的探讨。
当然,这并非为法官应做好群众工作推诿责任。群众路线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司法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时代,离不开更多群众的参与。我们讲公开,目的无非是让更多的群众了解、知晓法院、法律,更好的知法;我们讲公正、公平,目的无非是让更多的群众感受、体验法院、法律的功能,更好的守法;我们讲司法民主,目的无非是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弥补法院、法律的不足。由此可见,司法与群众关系之密切;也由此可看出开展该项工作的必要性。
但是,法院毕竟是审判机关,裁断是非是法院的最主要功能。是非的判断之后,意味着必然有一方乃至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这,是否意味着没有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对此,需要从司法工作的特性分析,而不是从政治的角度认定。如果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从事实、法律的角度,详尽论述了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就表明法官已经在履行职责时较好的满足了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因为,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其起诉、答辩的诉讼请求,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合理、合法的其他要求。至于诉请之外的,如我们提倡的接待当事人要做到“三声四心五个一”、禁说法官忌语等等之类,自然也在其中。但这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诗外功夫,而非司法本身。
从总书记到首席大法官的讲话可以看出,该项活动的着眼点在于解决四个方面的作风问题。所以,之于每一位法官,在从事司法活动中,不仅仅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并实现法律的实体正义,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扎扎实实的良好作风,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位法官身上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是每位法官努力的结果。
还有一点,该项活动的重点对象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对法官而言,这部分法官往往是不亲自审理案件的,与群众“零距离”接触的绝大多数是其以下的法官,所以,每位法官切不可因为不是活动的“重点对象”,而忽视接受群众路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