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葛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曾多次受到刑事
处罚。葛某刑满释放后的第十天,再次盗窃,因系累犯,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1000元。2010年9月16日葛某因犯盗窃罪被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
月5日释放。2013年6月15日,葛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窜至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一乡村,翻墙进入一农
户家中,用摇把撬开房屋大门门锁,进入卧室正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葛某未盗得财物。 法院经审
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
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
,应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葛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
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