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下发不久,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甘岸法庭就妥善调处一起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的离婚纠纷案。
被告谢某系法庭辖区的一名男性农民。因天生聋哑,且为一级聋哑人,直到30岁那年,才经人介绍了同为一级聋哑人的原告郑某并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子。因双方均为聋哑人,他人对其夫妻婚姻状况了解不多;但近些年,村民们却发现二人开始分居,直到原告诉至法院。立案后,针对 当事人特殊的身体状况,法庭当即决定,为这对特殊的当事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由法院出资,专门到平桥区特殊教育学校为其聘请了翻译人员,并通过翻译人员作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但最终发现,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可双方均对孩子感情深厚,不愿交另一方单独抚养。于是,法院又召集双方亲属,一同帮助做了大量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在保证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轮流抚养的调解协议,并为其减免了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