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法院判决赔付他人损失13余万元,为逃避法院执行而外出打工的倪某拒不赔偿。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一审判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告人倪某拘役六个月,并清偿全部赔偿款。
2007年5月10日,工人李某在被告人倪某经营的采石场工作期间,被巨石砸伤右腿,后截肢,李某遂就个人损失起诉被告人倪某要求赔偿。2009年12月14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倪某赔偿李某人民币共计13余万元。被告人倪某不服上诉,信阳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倪某在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期间,外出到山西省左权县一石料厂打工无法联系,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判决。
2012年11月中旬,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13年初,河南省左权县公安局辽阳派出所民警在协助处理一起工资纠纷时,发现其中的被告人倪某系网上逃犯,将其抓获。之后倪某将全部赔偿款兑现完毕,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倪某在案发后已全部履行判决,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