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一段时期,关于法官形象的舆情充斥网络。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湖北高院法官开房事件,无不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再回溯此前的黄松有案、深圳中院窝案、沈阳中院窝案,以及法官办理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南京彭宇案、广东许霆案、河南赵作海案、云南李昌奎案等等,法官自身及其所办理的案件,已成为舆情实时关注的对象。从最高法院到最基层的县区法院,都把队伍建设与舆情应对紧紧“捆绑”在一起,对法院干警作出了最严格的要求。就在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不准”规定》。既是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表现,更是对针对前段“事件”,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回应社会舆情的具体举措。
对整个法院系统,包括法院领导而言,如何应对汹涌的舆情,显然不是出台几个文件和规定即可解决问题的。但之于普通的法官而言,固然没这么复杂,但也不是上级法院怎么要求我就怎么做这么简单。
打铁还需自身硬。从法官自身道德素质而言,要经得起考验。对上海法官事件,有则笑谈,四位法官,三人嫖娼,毕竟还有柳下惠。孰料细节一经公布,还有所自得的法官同行都闹了个大红脸,原来,哪里是心坚意强,分明是不胜酒力。此事件一出,个人有个想法,法官们根本无需三省吾身,阅此案例即可。从法官业务素质而言,要办得成铁案。其实,铁案是一种比较形象的说法,个人看法是用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用法官的公正之心保障裁判公正。彭宇案、许霆案,法官内部、法学界也争议;赵作海案,从法学界到高级法官、普通法官,反倒认为承办法官是立了功的不乏其人;而李昌奎案,法官们则不大认可某省法院领导的“标杆”之类的说法;“传送一时”的“三盲院长”、“眼花”法官,几乎没有法官对舆论的评价发出不同声音。
时时关注免被动。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各类新媒体纷纷登场。尽管从法律的角度,法官的审判不应受舆论的主导,但舆论对法官、对法官审判的影响却是不容回避的话题。毕竟,法虽不容情,却关乎人情。据说有些国家的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让看电视、读报纸,免得受外界舆论的左右,这一做法,自有道理。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大家常言的国情的不同,我们的法院、法官有必要更新观念,无需有意避免了解舆情,反倒应当主动关注舆情。只是,我们的法官应当思考,涉及法官个人问题的,要反思舆论所言是否属实,对待的态度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涉及所办理案件的,对舆论所言确实指出程序、实体方面的瑕疵,能纠正的纠正,不能纠正的要汲取教训;至于一些过激的言论,甚至是侮辱性的,大不可放在心上。对于一边倒的批评法院裁判的,哪怕法院判决本身没有任何错误,法官也需思考:是民众怎么了,还是法官怎么了,亦或是法律怎么了。
打造平台握主动。近年来,全国法院的宣传工作会议,一直在强调增强舆情应对能力。2013年法官“主演”的舆情事件,更促使从最高法院这一顶层加大了工作力度和要求,各位法官自然也不能等、靠、要。除前述“打铁还需自身硬”外,适应新媒体下的新形势的技术手段、工作方法等同样不可或缺。2013年11月底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周强院长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努力实现阳光司法”。最高法院的其他领导也指出,司法公开是最有效的舆论引导,也是破解舆情难题的根本出路。这些做法,无疑是法院适应新媒体的特点,主动打造舆论平台,主动介入舆情,畅通民意沟通的有效之策。最高人民法院网入驻搜狐新闻客户端,在新浪网开通微博,在腾讯网开通微信,河南法院的“豫法阳光”等,无一不是为推进司法公开开辟的重要平台。作为法官自身,同样可以利用新媒体提供的各种平台,如博客、微博等等,在《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许可的范围内,凭借掌握的法律知识,发出理性、合法的声音。既是对舆论的正确引导,也不失给不特定的受众上了普法课。尤其对“负面新闻”,一定不可采取鸵鸟政策,更不能强词夺理,而是在保守审判秘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事求是的给予答复,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