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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审判”让“青少年犯罪”重返校园

  发布时间:2014-01-08 16:49:08



    没有庄重严肃的审判台,没有身穿法袍、措词严肃的法官,也没有紧张的庭审氛围,取而代之的,是身穿普通制服、语气缓和、耐心和蔼的法官,以及便于被告人与法官近距离接触的圆形审判桌。这是1月8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采用圆桌审判的方式依法不公开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张某盗窃一案的场景。

    法庭内,审判人员,与公诉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一起围坐在圆形审判桌旁,暖色调的墙壁和窗帘、冬日的暖阳,整个法庭布置色调温和。庭审中,被告人懊悔的陈述犯罪过程:2013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其就读的信阳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内,发现同学被害人程某的钱包掉在地上,遂将该钱包内装的一张河南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卡盗走。9月17日21时许,张某在信阳市浉河区大庆路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老校区西门的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四次从程某银行卡内取出现金4600元,后将该卡丢弃。2013年10月6日,张某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投案,其亲属退赔程某经济损失4600元,程某对张某表示谅解。合议庭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痛哭流涕的表示:由于冲动、侥幸的心理和对法律认识的缺失使他犯下了这次罪行。对此他深感后悔,感谢平桥区人民法院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重返校园。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要好好学习报答社会。

平桥区人民法院在青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真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圆桌审判”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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