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骑两轮摩托车,多次“飞车”抢夺过路行人钱财的抢夺案。被告人周某因一年内抢夺三次,被认定为犯抢夺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能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7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伙同王某等人经预谋后,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三次骑两轮摩托车对路上行人进行抢夺。其中,2007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此手段,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某医院附近,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的手提包抢走,包内装有2万余元现金、一部手机和一部MP3。2007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等人窜至罗山县城伺机作案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9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一年内抢夺三次,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能自首,且能退还非法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