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为筹赌资挥霍,竟破坏性地盗窃市区建筑工地中电器设备上的电线,当废品贱卖,给被害人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坏。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非法所得四千元予以追缴。
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为筹赌资,乘夜深人静先后十次窜至信阳市羊山新区康诗丹郡小区工地、羊山新区楚王城五小学校附近等建筑工地盗窃搅拌机、切割机、电焊机、振动杆上的电线及新装电表盒内的电线共计800余米,然后以废品变卖获利4000余元,均被其赌博挥霍。经信阳市平桥区价格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盗线总价值共计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