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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行政处罚仍非法行医 追刑责判一缓一方知悔

  发布时间:2014-10-10 08:31:20


日前,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情况下,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旧进行诊疗活动,法院一审认定其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至20131017日,刘某在未取得平桥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在平桥区龙江路万富花园门面房开办刘氏中西医诊所。期间,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局对其非法行医的行为分别于201273日、20121016日作出了要求其停止非法诊疗活动,但刘某仍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所,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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