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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婚宴致邻居失火 拒不执行再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1-27 15:28:38


为儿子办婚宴,晚上燃放烟花时导致邻居家中失火,被法院判赔偿后,有能力履行而隐匿财产拒不执行,从而再次受到法律制裁。近日,被告人赵某因不执行法院作出的法律判决,被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237日,家住信阳市平桥区长台关乡的被告人赵某为儿子在家中办理婚宴,晚上燃放烟花时导致邻居尹某的废品收购站起火造成经济损失。事后,损失人尹某诉至平桥区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平桥区法院依法受理后,经审理,该院于2013323日作出判决:赵某赔偿尹祖英经济损失216781.80元;被告赵某与尹某在本院诉讼过程中将居住房屋出卖得款256000元,2013923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986号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赵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嗣后,赵某被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282号起诉书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既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程序,危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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