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富力强的尹某、吴某二人想靠偷窃他人财物、不劳而获,结果,二人是前脚盗窃,后脚就被警方抓获。日前,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公民财物案,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各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尹某、吴某二人经预谋后,吴某骑摩托车带尹某到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尹某翻墙入院将该村村民杨某等四家的鸡子共35只(价值1391元)盗走,二人在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被盗鸡子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吴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两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