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内涵和要求,自觉在这一战略布局中谋划和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的基层和基础,处在践行司法为民、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最前沿,在创新社会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好基层人民法院在整个战略布局中的职能定位,必将更加切实有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一、立足审判职能,创新基层治理。
一是以法治思维为原则。在依法治国已成为社会共识的大背景下,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肩负着当仁不让的责任和义务。“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参与社会治理的行动和做法都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既要自觉,更要带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也就是说,无论以何种方式参与社会治理,都必须尊重法律。身处人民群众身边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率先垂范,必将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二是以审判治理为核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最主要的职能是审判执行。且早就有统计数据显示,法院系统审判执行的案件,80%以上是由处在审判执行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这就更加凸显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职能的重要性。无论如何,法院在创新社会治理中,都必须坚持以发挥审判职能为核心,不能脱离审判搞治理。三是以规范指导为手段。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充分体现司法的理性,破除“司法万能”意识。一方面,要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方面,要利用自身优势,指导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组织依法调处矛盾纠纷,推进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和诉非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宣传法治,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对与审判职责无关的会议、接访、宣传等非审判执行事务,不该参与的一律不得参与。
二、把握历史机遇,推进司法改革。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通过的两个《决定》,给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基层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特点,为司法体制改革探索路径作出贡献。一是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目前,已有多地多个地方法院先行先试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等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成效初显。作为法院系统个体数量最多、涉及法官人数最多、办理案件数量最多,且院情千差万别的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任务最为艰巨、压力最为巨大。基层人民法院要在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精神的统领下,对外,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党委政法委、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对内,教育广大干警认清改革的紧迫性、必要性,动员他们以实际行动参与、支持改革,确保改革有序推进。二是探索审判管理机制改革。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法院改革完善发展的需求。伴随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审判管理机制改革同样提上日程。近年来,一些基层法院已经在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同时,进行了审判管理机制改革,如福田模式、横琴模式等等。对基层人民法院而言,目前主要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稳定审判队伍,提高审判质效;完善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推进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法官教育培训等工作。三是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代表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层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工作,作出了专门规定,由此可见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扩大基层群众入选比例和参审案件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改变长期驻庭做法,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岗前、任职培训,提高履职能力;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参审案件职权改革,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仅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完善履职保障制度,及时足额发放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保障人民陪审制度有效运行。
三、创新服务形式,践行司法为民。
一是推行立案登记制。前面已提到,80%以上的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而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案件又是指初始案件,这就意味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绝大多数案件在基层,推行效果如何的落实部门关键在基层,人民群众最切身的感受也在于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出台后,基层人民法院最主要的任务就是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意见》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群众诉权,让人民群众真正体验到立案不再难。二是推行巡回审判。有些基层法院的干警片面认为,基层法院在基层,就在人民群众中间;现代社会,交通、通讯发达;人民群众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均已大大提高,没有巡回审理的必要。对这些错误认识,在予以纠正的同时,更要付诸行动。要按照更贴近人民、更方便人民、更有利于人民的方式,大力推行巡回审判,让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三是推进司法公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挥好信息化技术和硬件设施对审执工作保障促进作用,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平台。做到审判流程全程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应上尽上,执行信息公开科学、准确、全面,让人民群众最大限度的感知、认识法院。
四、加强理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一是加强专题研讨。与上级法院和法学研究机构相较,基层法院的审判研究力量、能力明显较弱,但并非没有自身优势。由于大量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解决,可借此从某一类多发案件出发,以数量优势,紧盯某一项问题深入研讨,总结经验,提炼“成果”。二是加强案例研究。标的大、人数多的案件在法律上未必就是疑难、复杂案件,有影响力和指导意义的案件未必就是审级层次高的案件。对此,基层人民法院不可因办理的都是“小”案而不为。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从办理的大量案件中,“慧眼识案”,通过编选典型性案例,为上级法院提供素材,促进司法质量提高。三是加强外部交流。办理了大量案件的司法实践是基层人民法院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天然优势。但由数量到质量的提高,离不开一定的理论支撑、学术支持,而这些正是拥有理论、学术资源的高校、科研院所所缺乏的、所需要的,双方可通过培训、旁听庭审乃至互相兼职等形式交流合作,在交流沟通中形成合力、共同提高。
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法院系统的最基层单位,要努力找准在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职能定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应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