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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写作

  发布时间:2009-08-05 10:43:26


长期以来,国人总是把法庭定位为国家专政工具的,身在法庭的法官顺理成章就成了操纵刀把子官,从曾经头戴大盖帽、肩扛红肩章的军警式制服可见一斑,似乎法官的身份与手握笔杆的文人无关。世移时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阶级斗争观念的淡化,法庭的功能越来越多体现在定分止争之上,打击、惩罚犯罪的功能在法院整体职能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小,法官当是文官的观念则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认可。

文人之所以称为文人,写文作章当然必不可少。之于一名作家,写作是他的生命;之于一名法官,写作究竟该处于何种地位,或者说法官应如何对待写作,的确需要法官们给予准确的定位。

在法院系统,不能不说有这样一种公共误区:写作是研究室、办公室和宣传部门工作人员的事情。当诸多法院把与写作有关的审判研讨、法制宣传、裁判文书评比等纳入岗位责任目标考评时,一线的审判人员往往颇有非议:天天办案子就忙不过来,哪还有时间坐下来写那些不中用的东西。

真如是吗?

写作与法律的联系实际上是十分明显的。法官是法律的适用者,任何法律规定都必须通过文字创作的形式表现出来,完全可以说,没有文字写作的表述,法律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载体;如果适用法律的法官不懂得写作者的用意,也就不能准确理解立法者文字表述的意图,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可能就会因此打下折扣。

写作不仅为法律条文的表述提供了赖以存在的形式和载体,也为法官职业的思辩提供了手段。譬如法官要想表达对某一法律问题的观点或者认识,就需用口头或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那么,它就必须有清晰的脉胳,有理有据的论述,如果没有一定的写作知识,不懂得谋篇布局,其结果只会是让人听后或读后不知所云。

写作与法官联系最多、最直接的是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关于写作与裁判文书,我们知道,在法官个人权力大、独立性强的英美法系,人们会把一份裁判文书当作一篇充满法官智慧,既融入了本国传统法律文化,又体现了法官个性的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来读,个人创作的痕迹十分明显。在大陆法系,裁判文书的格式,包括论述判决适用法律的说理,一招一式规定的十分严格,我国也是如此,法官的主观性和创造性相对较弱,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法官写作水平的发挥,但这并不足以说明法官在裁判文书的写作上无所作为。

曾任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丹宁,是公认的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他说: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之于裁判文书的写作,规定的格式是不能改变的,但作为一名法官,完全可以在文书的内容上通过文字的写作,把你所想表述的事实与法律规定完美的表现出来,体现出自身适用法律的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中要求,法官要在裁判文书中完整表述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加强证据分析认定,客观、全面、充分地说清裁判理由,准确引用法律规范。具体来说,法官写作对裁判文书必须在叙事上注重以案情发展过程的剪裁;必须站在公正中立的位置而不显现出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特别的倾向与关注;必须在并不冗长的论述中把案情与法律适用有机结合到一起,并使凡能够阅读文书的读者乃至未曾对案件有丝毫接触的人有清楚明白的了解和认识。这,就是法官的写作。直白的说,运用好写作的技巧,可以使法律和判决得到充分的理解和分析;更明确的说,只有写作水平高了,法官才可能制作出一份让普通老百姓十分明白和易于接受的法律文书。据说,在我国台湾,司法考试的第一关就是写作,若不能过关,以后免谈。

行文至此,不能不说有一份愧意,那就是自认为在写作方面尚能做到语句通顺的自己,在此文的写作中,时时有词不达意的感觉。

培根说:写作能使人精确。但愿所有的法官通过写作更加精确的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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