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和气生财”,但摊贩张某却因为一件小事与另一摊贩李某闹起了“大矛盾”,一人将另一人左脚踢伤,张某不仅赔给对方95000元,还受到刑事处罚。2015年11月5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同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某路口卖水果,因李某卖的橙子价格比张某卖的价格低0.5元/斤,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后张某及其姐姐、妻子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张某将李某左足部踢伤,致李某相应部位皮肤软组织挫伤,左足跟腱断裂,左足跟腱断裂须手术治疗,术后单条创长10.5㎝,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6月30日,张某的亲属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95000元,李某对张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