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校车等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超载、超速,极易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定罪入刑,但至今还有个别司机置他人和个人生命安全于不顾,仍然驾驶客运车辆、校车超载行驶。9月20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聂某某系信阳市平桥区一幼儿园园长,负责安全及校车接送等工作;被告人邱某某系该幼儿园校车司机。2015年11月4日16时许,聂某某安排邱某某驾驶一辆涂有“**中心幼儿园”字样但尚未办理校车牌照和运营手续的新车运送学生。邱某某明知该车运营手续不全且核载19人,仍驾驶该车载幼儿园学生31名、教师2名,行驶路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时该车实际载乘员34人,超过额定乘员15人,超员达79%,属严重超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身为幼儿园园长,负责安全及校车接送工作,却安排校车司机驾驶尚未办理校车牌照和运营手续的新车接送幼儿园学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人邱某某身为校车司机,明知该车运营手续不全且核载19人,仍驾驶该车超额载乘幼儿园师生共计34人上路运送,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因被告人聂某某、邱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